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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挑战应对策略
[论文摘要]本文立足于探讨电子商务及其法律制度的含义,以及构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从不同角度比较了有关电子商务内涵的各种思想,确定广义论为基本出发点;初步列举了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法、隐私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程序法以及税法等问题,并提出了应对策略。
随着全球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网络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发展它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活,涉及到国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国际贸易大国,应当在发展全球性电子商务方面进行积极的准备,开展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主动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一般认为,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买卖双方基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指Intemet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采用相应的电子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贸活动。其主要功能包括网上的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计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利用interact开发的商业活动。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仅指通过Intemet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广义的电子商务则将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业内联网)和Extranet(企业外联网)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的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贸活动都归属于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精简流通环节。电子商务不需要批发商、专卖店和商场,客户通过网络直接从厂家定购产品。
2.节省购物时间,增加客户选择余地。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为各种消费者提供广泛的选择余地,可以使客户足不出户便能购到满意的商品。
3.加速资金流通。电子商务中的资金周转无须在客户、批发商、商场等之间进行,而直接通过网络在银行内部账户上进行,大大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同时减少了商业纠纷。
4.增强客户和厂商的交流。客户通过网络说明自己的需求,定购自己喜欢的产品,厂商则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户需求,避免生产上的浪费。
5.刺激企业间的联合和竞争。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对手的产品性能与价格以及销量等信息,从而促一进企业改造技术,提高产品竞争力。
二、电子商务给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提出的挑战及对策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会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严峻的考验,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等问题。
1.交易双方的识别与认证。这主要是针对B2B(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即商业对商业,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来签订电子合同。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难点就是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并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该项措施。由于认证中心所处的位置,要求它必须具有公正、权威、可信赖性,并且它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应完善立法以促使电子签名的使用及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
2.交易的合法与合同的生效。电子商务中许多交易是在互联网上执行的,并不需要现实的实物交割。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对这样的交易监管的问题。另外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也与此有关,如果合同违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护。同时合同的生效还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务行为。所以首先应使商家做到避免违法的行为发生。另外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问题上,现在基本也达成了一致认可。电子承诺到达速度很快,投邮和到达几乎同时,因此在生效时间上一般不会存在很大分歧。对于生效地点问题,因为数据电文的接受地点比较容易确定,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诺到达地点作为生效地点。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我国虽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认,但是在证据法中却没有提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电子签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即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
4.电子合同的确认。电子合同虽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理论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网络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都可能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对电子合同给以确认。
(二)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的新挑战及对策
1.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利益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这些条款通常包括诸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其实质是将合同上的风险、费用的负担等尽可能地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选择同意后,如果交易后产生了纠纷,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使消费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我们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不能认为所有的网上消费纠纷都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抛弃传统的绝对化的解释,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判断标准。同时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消费时,也应尽到一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时,应尽可能地将交易要素准确、适当地传送给消费者。这种告知应充分考虑到大多数消费者的网络知识水平.使大多数消费者无须进行专业培训就能读懂或理解其内容。从而避免因误解而产生消费纠纷。
2.消费者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是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消费者往往希望能简单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担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操作不当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损失。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发现交易系统隐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电子交易制度为基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网络欺诈和虚假广告泛滥成灾,消费者购物后退赔艰难。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传和图片,对严品的实际质量情况和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产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费者在网上订购后,还要等待实际交货时才能确认是否与所订购的商品一致,容易导致实际交货商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与所订购的商品不一致。出现此类问题消费者要向经营者退货或索赔,首先需要商务网站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但商务网站常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消费者对此毫无办法。对此,我们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相结合的防治体系,通过制定特殊的规则,严格禁止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诚信的电子交易环境。
(三)电子商务对刑法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对矛盾。虽然我们可以通过采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来达到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目的,但这是因噎废食,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应主动构筑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内的面向网络环境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来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手段,它的运用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不为其它法律所调整或不足以调整的情形下,作为一种更为强制性的调整手段出现。由于刑法采用的是刑罚手段,所以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尤其对计算机犯罪问题来说,刑法控制是最具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手段,它在整个法律控制体系中起到一种保障和后盾的作用。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刑事立法带来一系列挑战。
1.现有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的不足。应当对刑罚种类进行创新,即引入资格刑;也可以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即没收与犯罪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职业、某类活动的资格,作为一种附加刑,其期限的长短,可考虑比照现有资格刑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来确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务提供商)接纳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相关的职业等。
2.刑事管辖面临的难题。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我国刑法在目前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因此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就显得十分必要。
3.单位犯罪的处理问题。虽然对待单位犯罪是可以对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参与者以及主管人员等个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种处理方式毕竟不是久远之计,因而完善刑事立法,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
(四)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的新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使企业经营活动打破地域、国界、时间、空间的限制,经营跨地区和跨国业务的公司数量剧增,原本无力开拓国际业务的中小企业也能通过网络进入国际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化加速了国际贸易全球化的进程。电子商务销售额的迅速增加,也给我国的流转税税源开辟了新的天地。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也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了新的挑战。
1.电子商务使纳税义务的确认模糊化。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匿名性、难以追踪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点,且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递可能经由许多国家’,在现有条件下甚至无法确认最终销售商和顾客,因此给查明电子商务纳税人身份带来困难。
2.电子商务使税收管理复杂化。具体表现在:商业中介课税点减少,增大了税收流失的风险;无纸化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战。
3.保护交易安全的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加大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难度。由于计算机网络平台上的电子商务对于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计算机加密技术得到不断创新,广泛应用到电子商务上,纳税人就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这使得税务机关搜集资料变得更加困难,税务审计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4.法律责任难以界定。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的人工处理运作模式。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适应将导致电子商务征税法律责任上出现空白地带,对电子商务的征、纳税方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将无从谈起。从而势必造成法律执行的失衡,最终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由此可见,做好电子商务的税收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
1.要规范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税收政策。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上必须把握整体协调性和前瞻性,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确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要坚持税收中立性政策。税收应具有中立性,对任何一种商务形式都不存在优劣之分。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当平等对待,而不应当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
3.要坚持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萌芽期,应当采取鼓励的政策来扶持这一新兴事物。对此类企业我国应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以适当的税收优惠,以促使更多的企业上网交易,开辟新的税源。
4.要坚持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政策。电子商务的发展,进一步加快了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国际社会应为此进行更广泛的税收协调,以消除因各自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障碍。此外,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还能有效地减少避税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我们建立相应的征管体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们更应该理性地认识到,这种制度的建立绝不能因为“征税”而“征管”。我们在建立必要的体制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一定要在原则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励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达到税收征管中政府和纳税方利益的最优平衡
(五)电子商务对程序法的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是通过因特网或专有网络系统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业务往来,并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么如何确立发生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立电子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间地点;数据电文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如何确认电子合同的原件;数据电文的承认、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等。我国现有法律除了新颁布的《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对上述大多数法律问题未做出规定。在电子商务中,卖方可以在网上设立电子商城销售货物,买方可以通过手机、电视、电脑等终端上网,在设于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城购物。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程序法提出了许多挑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当事人所在的地点对纠纷解决来说往往变得不太重要,解决国际电子商务纠纷,应当朝着制定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统一实体规范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全球电子商务所产生的纠纷。
(六)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手段不断创新,越来越隐蔽
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驱使下在网络应用者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网者的隐私权。在这种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手段不断创新,而且越来越隐蔽。因此,我国必须通过专门立法、鼓励行业自律与教育网络使用者的方式,建立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制度。网络隐私数据如何得到安全保障,这是任何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都面临的问题。信息时代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原则应当是力求平衡——既要保证隐私权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护隐私成为信息自由流通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当前,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络经济不仅在中国还处于萌芽期,就世界范围而言,也处在由幼稚向成熟发展的探索期,这样一个相对理性的调整时期,正是立法工作可以谨慎而积极开展的时机。因此,法律的完善就成了网络经济调整的重要一环。
由于互联网本身没有国界,因此有关网络各种规范的法律在管辖权、国际司法协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国际协调问题。美国和欧盟在隐私权保护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国企业是否能够进入欧盟电子商务领域活动。从欧盟与美国关于网络与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矛盾我们可以看出,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需要国际协调,即一方面需要让我国的法律给我国用户及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其他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我国用户的隐私权。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到,美国作为网络的倡导者与控制者,之所以在保护隐私权上并不十分积极,就是因为他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掌握其他国家用户的隐私与秘密,以达到控制其他国家企业的目的。所以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尽快完善我国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另一方面与一些相应国家进行协调,提出对我国用户网上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以尽快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为我国加入wro后的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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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有什么作用,对于写好一边国际法的论文十分重要,那么该如何来写好这篇国际法论文呢?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的航班延误现象屡见不鲜。由于现行法律对航班延误的定义不明晰、举证责任难,航空公司和旅客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旅客的合法利益难以保障。笔者拟在阐析我国合同法和民航法中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建议一方面应明确航空公司的责任范围,另一方面应依法界定赔偿额度及方法,以平衡双方利益,构建攻守兼备的法律机制。
论文关键词 航班延误 法源 法律责任 赔偿限度
承运人免责事由之一是不可抗力的出现,这与航班延误的原因密切相关。主管部门应在规章中将延误原因进行分类,明确不可抗力因素有哪些。只有这样,航空公司在遇到延误时才能认清自身责任,提供相应的解决办法,促进纠纷的解决。同时也能促使机场和空管部门以认真负责的态度防止和减少延误,为航空公司就延误损失追究第三方责任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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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被称为第一政治权利,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一定层面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水平,网络所特有的淡化距离和缩短时空差距的功能,使普通人也获得了发表并且传播言论的途径,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快速迅捷。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规范行使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但是,在享受网络带来的种种好处的同时,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令许多人忘记了现实世界的约束,无所顾忌,网络言论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这些网络言论暴力事件的出现,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网络言论自由与权利滥用的严重后果。
1.推行网络实名制。实名制被公认是规范网络秩序的最有效手段。为了让网络运营商和网民适应实名制,同时保护网民个人隐私,可以允许网民在身份验证通过后用网名发帖。迄今为止,韩国已通过立法、监督、管理和教育等措施,对邮箱、论坛、博客甚至视频实行实名制,成为全球贯彻实名制最彻底的国家之一,这也使得韩国成为网络安全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从2009年开始,韩国增加适用“限制性本人确认制的网站”,在实行互联网实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适用的范围。 我国未来网络实名制的道路如何设定,韩国的经验值得借鉴。
2.制定行业规章,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自律也是法律控制体系中的重要部分,2001年,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并于次年3月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规定了加入该公约的互联网行业从业者的种种自律义务。倡导“网络媒体也要切实担负起维护网络安全的责任,切实把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作为维护网络安全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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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经营者集中”是指以获得企业的控制权或从企业获得重大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合并、股份购买、资产购买、经营协议等方式实施的对竞争构成重大影响的行为。然而,由于各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竞争政策,关于这一概念的界定是存在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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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推行绩效考评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对员工行为进行约束和牵引,对员工的技能和专长进行培训,提高工作绩效水平。员工的工作绩效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竞争力效益,员工的绩效考核系统是依据各个部门的战略目标制定的,所有公司员工的考评过程全部记录在系统平台上,员工可以随时查阅自己的考评计划、进程等等,根据自己的考核信息及时改进不足的地方。
在评价员工工作业绩时,为了确保评价结果公正、透明,以避免评价结果可能带有的主观性,用来评价业绩好坏的成本数据应多数来自其他相关部门。在评价外籍员工时更应该注意考评的公平、透明,为避免理解上的误差,必要时还应该配备翻译。对外籍员工的管理,绩效考评公正透明不仅可以鼓励努力工作的员工,还能让员工知道自己付出的努力应该得到多少回报,尽可能地挽留公司需要的人才。
公司对员工绩效考评重视责任结果导向,个人绩效承诺完成情况和行为能力是绩效考评的依据。在制定个人绩效承诺的绩效目标之前,员工与管理者应该充分沟通、达成共识,共同制定个人绩效承诺。
随着公司的发展进步,越来越多的大学生、社招员工、甚至是欧美籍员工会不断填充到公司大集体中,员工自身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个人的生活空间、发展空间都有很高的要求。特别是欧美等国家的员工,他们一般不会牺牲个人时间来专研业务,更不会为了多挣钱或升职把个人业绩承诺定得很高。公司在与员工制定个人绩效承诺的绩效目标之前与员工协商,可以避免把绩效目标定得太高,员工因为压力过大而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
跨国公司员工的工作性质多数是跨部门项目团队的合作,他们经常要加入多个项目组,有时项目组甚至由几个国家的员工组成。不同部门、不同国籍的员工协同合作,共同完成同一个项目。在项目结束后,各地区负责人会把员工的考评结果上报总公司作为参加此项目人员的考评依据。因此,在对员工考评上不仅要有内部评价,还要结合外部评价,通过内部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客观真实地评价每一位员工。根据员工参与项目的多少、质量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以保证考评结果的公正。
新员工入职后,公司需要指派一名导师对新员工进行业务培训,主管随时解决新员工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新员工熟悉自己的职责权限,同时也会对自己的业绩目标有所了解。在进行季度考核时,主管要对新员工进行评估,考核结果良好的员工要进行奖励,对没有达到绩效目标的新员工要指出需改进的地方,并对员工的职位内容、职责权限做出适当调整,促使新员工尽快适应工作,提高绩效。
员工在了解考评方式后,需要与公司签订协议,员工在公司的网络平台可以查到考评结果。如果员工对考评结果质疑时,可以向上级主管反映、说明、申诉,还可以越级申诉。这样,通过上下级之间的沟通,管理者可以及时了解员工的实际工作状况和更深层次的原因,员工也可以了解上级对自己工作的看法、评价及要求,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让考绩达到使员工心服口服,诚心接受。
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应鼓励员工部门间岗位定期轮换,既加深了员工与员工之间、员工对各部门的了解,同时还提高了员工的工作能力。对工作实在不能胜任或者主观上不进取的员工实行末位淘汰制,每年对绩效考评排名靠后的员工有5%的淘汰率。这也对员工起到了督促作用。
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有几点值得注意:在制定绩效考评时,一定要与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结合起来,目标定得过高,员工在进行具体工作时就会觉得压力过大,工作难以胜任。中国移动就曾被披露,在中国移动运营商内部,以成本换业绩的现象非常普遍。员工为了完成KPI考核,同代理商勾结,开通一些假身份证注册的手机卡,或者私自为其开通资费业务,再由代理商帮忙销货,以完成业绩考核。作为公司内部这种普遍存在的暗箱操作现象,原因在于许多员工KPI考核明显就达不到,在利益和重压下只能做假。考核的目的本身是为了统一全体员工思想,朝着公司既定的战略目标共同努力。为了达标而做假,不仅不能给公司带来任何效益,反而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员工的身体和精神上都承受巨大压力。员工在长期负重下的结果只有两个,要么辞职,要么身体垮掉,公司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失,绩效考评就像一把双刃剑,使用不当反而事倍功半。
有时选择什么技术方法并不重要,相互交流、相互理解更重要。人生而不同,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种族的员工工作在一起,文化冲突也是难免的。相互理解,尊重所在国家的文化风俗习惯,是管理者更应该关注的问题。单独选择一种绩效考评方法不利于公司发展。对于一个跨国公司来说,由于自身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员工工作性质不同、岗位分工已经非常明确细微,不论选择哪一种考评方法都会有一些缺陷,企业选择一种考评方法已经不适合企业的发展,同时引用两种以上的考评方法,相互互补是最好的策略。
中国文化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与西方文化相比更加注重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谐融洽,比较西方文化强调的自我意识,中国的团队精神和集体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更加适合中国企业。在绩效考评中适当考虑员工的“面子”、“亲情”有利于企业的管理。跨国公司在选择绩效考评方法时,首先要考虑结合公司文化和当地的文化风俗习惯。一种绩效考评方法不可能适合所有的公司,在这类行业的跨国公司推行很成功的考评方法,在另外一类行业里可能就行不通。即使在一个公司内部也会因为各子公司分布在不同国家、地区的不同考评结果有所不同。尊重对方文化,理解文化差异,逐渐适应并接受这种差异,最终将本国文化与对方文化相融和是每个海外员工努力的方向。文化交流促进了相互沟通和了解,避免了自我文化的优越感,增进了相互之间的信任,进而加速了海外业务的扩展。选派合适的员工去海外工作,除了业务能力之外,外派员工的英语或当地语言能力是最重要的,如何吸引更多流利的英语口语人才是每个跨国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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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世界经济的一大特点是跨国公司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日益突出。跨国公司能够利用其资本优势和技术优势,从事一些不法行为和法律规避行为,损害东道国的利益,因而有必要对跨国公司进行有效的规制。在规制跨国公司的过程中,我们不能以贸易保护主义为诉求,而是通过完善本国相关法律制度,优化本国法律环境的方法,一方面遵守WTO相关规则,一方面规范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提升规制跨国公司的综合能力。
关键词:跨国公司 法律规制 法律环境
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是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最活跃的主体。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跨国公司在我国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他们带来了大量的资本与技术,促进了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但是跨国公司由于经济实力雄厚,且拥有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其跨国属性也决定了它们能够以更为灵活的方式实现市场策略,因而跨国公司极有可能会实施侵害东道国利益的行为,这就需要对跨国公司进行法律规制,使其经营行为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政策。本文主要从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这一角度就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重点以及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对策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跨国公司作为民商事主体,同样有着追求经济利益的强烈渴求,或者说,资本在国际间流动,本身就是以逐利为最终目的的,而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正是以跨国公司为主要载体的。跨国公司可能会利用发展中国家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以损害东道国利益的方式,满足自身的逐利需求。例如,利用发展中国家环境法制不完善,以牺牲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利益为代价,实现自身的逐利目的,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康菲溢油案。2011年6月,蓬莱19-3油田C平台附近海域发现大量溢油。康菲公司给予的解释是,在其进行注水作业时,对油藏层施压激活了天然断层,导致原油从断层裂缝中溢出来。2011年11月,联合调查组公布了事故原因调查结论,指出漏油事故是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此外,“跨国公司通过国际经济合作或经营的途径,将污染密集型产业,特别是发达国家已淘汰的技术、设备、生产工艺、产品、危险废物等,通过投资方式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更是一种常见的形式。
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经营后,往往采取设立分公司的方式进入东道国,此时跨国公司的在东道国的经营机构应接受东道国的管辖与规制,这是经济主权的体现。因此,对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本身就属于东道国的国内事务,跨国公司不会由于其跨国身份而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例如,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侵犯雇员正当工作权利或其生命健康、对东道国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或侵犯少数群体权利的案件时有发生。此时,东道国应通过本国的执法机制,纠正跨国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以实现法律治理目的。
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对象是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经营行为,笔者认为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重点应在于避税行为、商业贿赂、并购行为以及环境侵权行为等方面。
跨国公司能够利用其跨国身份轻易地实现避税,从而侵害了东道国政府的税收权益。当前跨国公司的避税手段非常多,主要表现为利用商品交易不合理价格避税,利用关联企业间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买卖和转让避税,利用提供不合理的劳务避税。
避税行为严格来说并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但是避税行为是避税人利用税法漏洞,实现减轻或减除税负的目的,其直接的结果是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使东道国利用外资的代价增高,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甚至会形成国内公司仿效。东道国和跨国公司之间所开展的避税与反避税博弈,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博弈,东道国政府完全有权通过完善法律、强化税收执法机制等一系列措施实现反避税。
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也是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重点。所谓商业贿赂,是指利用贿赂这一方式获得交易机会,破坏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是各国刑法打击的对象。在国外,商业税率整治手段严厉,如,2009年12月31日,美国司法部以斯达康违反《反海外贿赂法》在华行贿,向其开具了一张300万美元的刑事和解罚单。2009年8月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最近几年在麦肯锡、朗迅、大摩、IBM等财富巨头身上发生的商业贿赂事件一定程度上还原与厘清了跨国公司的本来面目。
可见,商业贿赂极易在跨国公司身上发生,其原因何在?笔者认为,跨国公司的一些特点决定了其极易成为商业贿赂者。首先,跨国公司为了能够进入东道国并获得市场份额,在主观上存在以商业贿赂获得交易机会的愿望;其次,跨国公司会面临诸多的审批与审核,这决定了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人员走得比较紧;最后,跨国公司的雄厚财力、社会关系的运用能力等也决定了跨国公司有能力实施巨额的商业贿赂,这是国内小企业所望尘莫及的。
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可以依法进行,但是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可能会损害东道国的经济利益,甚至会对东道国的经济安全造成影响,主要表现为跨国公司能够利用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大规模地实现并购,最终形成市场垄断,或者对东道国的产业形成毁灭性打击。如有学者认为,“跨国公司在全球扩张的过程中,通过直接并购、合资、品牌再定位等策略蚕食我国民族知名品牌,对我国本土企业的品牌塑造及发展形成极大冲击”。此类并购会导致拥有垄断优势的跨国公司跨越歧视市场壁垒,保持稳定的加工市场集中度和寡头竞争稳定性,排斥中小规模厂商,一旦它控制市场就可能压制竞争,降低市场效率,破坏市场结构,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
跨国公司将大规模地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的力度上相对较弱,这样跨国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就会节省一大笔的环境开支。在著名的印度博帕尔案中就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利用国内外环境保护标准不同,满足自身的逐利需求。在中国,一些跨国公司进入中国时,除了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也将高污染、高危险的行业或生产环节转移进来了,如橡胶、塑料、印染、制革、电镀、制鞋、电池等行业属于高污染型企业,而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建材、造纸和化工六大产业则是高耗能产业,可以说,中国在迎接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带来的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对环境和资源的空前挑战。
跨国公司的其他行为如社会责任承担、劳工保护、人权保障等也属于东道国法律规制的内容。例如,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劳动者保护程度低实现经营成本的降低,在本国劳动者与外国劳动者的保护程度上采取双重标准,甚至由于在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普遍未达到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核心标准,致使产品的劳动力成本很低,这种因低工资而形成的出口竞争优势被发达国家称为“劳动力倾销”,导致产品易遭反倾销之诉,值得关注。
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目的的实现,不能一味地要求跨国公司承担过多的义务或者对其进行道德指责,更不能因为跨国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现象而拒绝跨国公司进入本国经营而设置不合理的准入壁垒。相反,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需要加强本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优化法律环境,加强执法能力,促使跨国公司在经营中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
东道国需要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使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有法可依。如针对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需要加强税收法律制度建设;针对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需要完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针对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需要完善与并购相关的法律制度,尤其需要完善反垄断审查法律制度;针对跨国公司的环境侵权行为,需要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如劳动者权利保护制度等,也需要加以完善。简言之,跨国公司的出现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体现,东道国政府应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使本国法制能够与国际接轨,避免国际经济交往中出现双重标准,这将有助于跨国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化,同时也有助于东道国本国法律制度在品质上的提升。
跨国公司法律规制除了需要立法层面的努力之外,还需要在执法层面有所体现。执法是将静态的法律规定转化为现实的法律秩序,从而实现法律的调整目的,在法律秩序的实现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跨国公司法律规制之不足,固然存在立法层面的漏洞与缺失,但是与执法机制不够完善也存在密切的关联。建议我国加强跨国公司执法机制建设,提升执法者的执法能力,从而更好地规范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
跨国公司的出现对于全球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们是全球经济中最活跃的部分。但是跨国公司的逐利本性会使跨国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会采取一些损害东道国利益的行为,导致东道国利益受损。鉴于此,需要采用法律规制的方式构建跨国公司规制体系,促使跨国公司合法经营。本文强调,应在避税、商业贿赂、并购、环保等领域加强立法与执法建设,实现跨国公司规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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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各国主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国际石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进行规制,但是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是关于国际石油合作的,而是分散在各国的石油法规中;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关键词:国际 石油 合作 风险 法律
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
近段时间以来,叙利亚的紧张局势对中东地区乃至世界产生了重要影响。叙利亚是中国重要的贸易合作伙伴,2011年双方贸易额达到30亿美元。中国在叙利亚的中资企业有20多家,其中包括中石油、中石化以及中材建设等大型国有企业。自从叙利亚发生动荡,中叙经贸合作受到很大影响,商务部西亚非洲司司长钟曼英8月29日说,由于叙利亚国内局势动荡,中国石油企业已撤离叙利亚。石油作为“工业的血液”,是重要的战略资源。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石油合作成为石油发展的必由之路。
国际石油合作是超越国界的合作,有其复杂性。随着合作的不断深化,出现的风险类型也会越来越多,造成的不利影响也会越来越大。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对国际石油合作的风险进行规制。但是就目前而言,各国对于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政治方面,对于从法律方面规制国际石油合作的风险的研究相对来说比较少,但是法律是规制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从法律的角度,对国际石油合作的风险进行规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国际石油合作离不开法律的规制,法律包括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在国际石油合作过程中涉及到国际法、各国国内法和石油行业准则等,各国主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确保石油主权、调整石油合作双方的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国际石油合作的不断加强,法律在规制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的现状。
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各国主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国际石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进行规制,但是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是关于国际石油合作的,而是分散在各国的石油法规中。国际石油立法方式主要有三种:固定立法式、灵活立法式以及协议方式。各国的石油立法由于各国拥有的资源、需求、行业发展阶段有较大的差异,各国石油立法的目的不尽相同。但是总得来说,有以下几个共同点:首先通过立法,确定资源主权,这是石油立法的最主要的目的。其次是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各个国家的石油立法都包含了有关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专门条款,涉及到石油项目的各个环节,还有污染损害的责任、赔偿等。最后,维护国家利益的条款。在各国的石油立法中来说,在依赖石油资源的国家中,国家分成和石油财税这两个章节是必不可少的。
(二)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对于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以我们国家为例,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1.立法问题。
缺乏系统的国际石油合作法律规范,效力层级低。目前关于国际石油合作的法律法规大部分采取的是分割式立法模式,缺乏协调性、系统性。各国与国际石油合作有关的法律散见于国际经济法、矿产资源法、石油法、税法以及环境法中。我国既无专门的石油法,也未在其他法律中对石油工业的管理作详尽的规定,而是通过政府规定来管理石油工业。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但是关于海洋石油资源国际合作的立法只有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进行调整。不仅没有系统的国际石油合作法律规范,而且仅仅只有行政法规,致使无法可依现象频发,这严重制约着国际石油合作事业的稳步向前发展。
2.司法问题。
国际石油合作涉及到经济、文化、政治、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考虑国家的稳定程度和法治程度,司法的不公正会极大的打击合作方的信心。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变化,国际反腐败法律制度表现出立法的综合化、机构设置的专门化、职权的广泛化和国际合作的多样化等显著特征。而我国反腐败刑事司法制度与国际反腐败司法制度尚存在较大差距。如果司法腐败就无法公平地判定合作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损害一方的利益,不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此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是很大的问题,在当今国际社会,还没有一个中央集权式的组织可以执行该项职能。目前有关国际石油合作的监督管理等均无相应的机构负责执法,专业性强使地方执法系统难以涉足,从而使法律规定无法实施。
3.合同问题。
首先,我国对国际石油合作合同进行大致的规定,合同的具体模本和具体的合同条款必须合作双方一一谈判,会耗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其次,国际石油合作合同一般是长期合同,在此期间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不断变化,当时订立的国际石油合作合同可能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势,所以有必要对合同进行调整。以上这些在法律上尚未规定,而这些是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可能会经常出现的,必须尽快解决。最后,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如果是由于先前的沟通交流不够,发生重大误解,或者是损害一方的公共利益,造成合同无效或者是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也会严重阻碍国际石油合作的发展,使风险发生的机率变高。
加强对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法律规制是保障国际石油合作顺利进行的最重要的措施,可以有效的对风险进行规制。国际石油合作涉及到国际法、国内法等法律规范,所以从国际、国内两个层次进行对策分析。
(一)国际层面——积极推进国际石油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
1.建立区域石油合作法律制度。
针对国际石油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建立区域石油合作法律制度要确立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通过建立国际石油合作仲裁机构或者利用第三方国家的法律进行解决。如果是提交国内法院解决就会涉及到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问题。涉外案件的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通常会采取“挑选法院”的做法,向可能对自己作出有利判决的法院起诉。判决的执行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所有这些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这有利于风险的快速化解,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此外,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约定优先权,类似于在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对于公司发行的股票有优先购买权,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对于合作对象的挑选上规定优先权利。这对于竞争风险来说有一定的规制作用。
2.建立全球性的石油合作法律制度。
该目标的实现是通过渐进的方式,先从双边、区域法律制度的建立开始。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所以通过渐进的方式是比较可行的方法。建立全球性的法律制度的目标同建立区域法律制度的目标基本相同。
(二)国内层面——建立完善的国际石油合作法律制度。
1.立法方面。
制定国际石油合作的基本法,形成系统的国际石油合作法律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国际石油合作涉及环境、税制、合同、金融等众多方面,国际石油合作立法自身需要形成体系,同时必须与其他法律规范相统一,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完善国际石油合作的上、中、下游立法,制定石油消费法,针对国际石油合作后石油消费的限制、节约和替代制度进行立法上的规定。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针对国际石油合作引发的环境问题进行立法规定。此外,根据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境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投资资本安全和企业正常经营的保障,能够有效地促进本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和国际化发展,对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的防范有其独特的作用。
2.合同方面。
首先,规范国际石油合作的主体资格。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定参与国际石油合作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在注册资本、风险规制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净资本等方面进行硬性规定。此外,国际石油合作具有涉外性,要明确规定外国石油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进行合作时的法律适用问题。还要注意“公司面纱”的问题,股东滥用法人资格,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的订立是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因为国际石油合作的进行依赖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的订立。
纵观石油合作管理的成功案例,一般分为上游协议、中游协议、服务合同、其他合同。每个阶段都会有不同的合同来进行规范,对国际石油合作的每个阶段进行细化管理。最后,在国际石油合作合同中一般都会明确约定风险发生后的纠纷解决途径。但是通过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约定争端解决途径,比如说约定风险发生后适用中国的法律,中国的法律对于该风险引起的纠纷存在法律空白,如何处理?本文认为,穷尽法律规则时适用法律原则,从与国际石油合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探求立法目的。
3.司法方面。
司法体制的改革不仅对于国际石油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一个国家的健康稳定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推进司法改革具体而言包括:(1)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工作,严肃查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制定严格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2)加强监督,包括系统内的监督和系统外的监督,使司法行为透明化。加大执法力度应做到以下几点:(1)转变思想观念。随着法制工作的不断完善,应该克服只管经济效益、不抓法制建设的观念。领导带头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提高法制意识。(2)做到有法必依、严肃执法。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办事,执法的程序要合法,执法行为的内容要合法。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考核、任用、奖惩等制度建设,实行能者干、懒者换,差者下的用人办法。
本文通过对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提出建议来完善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法律规制,包括建立区域、全球石油合作法律制度,制定国际石油合作基本法等。这些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争议的解决,保障稳定的石油供应和合理的石油价格。就目前而言,各个国家应该意识到法律在规制国际石油合作风险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协商促成统一的法律规范,以保障国际石油合作顺利进行,为国际石油合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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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发动机(aero-engine),是一种高度复杂和精密的热力机械,为航空器提供飞行所需动力的发动机。作为飞机的心脏,被誉为“工业之花”,它直接影响飞机的性能、可靠性及经济性,是一个国家科技、工业和国防实力的重要体现。目前,世界上能够独立研制高性能航空发动机的国家只有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等少数几个国家,技术门槛很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航空发动机高、低导面积匹配对转差影响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转差不合格是制约航空发动机生产的主要问题。平均故障发动机要反复排故很多次才能达到技术要求。转差问题顽固的发动机重复试车次数增多,致使发动机生产周期过长。
转差问题严重制约了航空发动机的生产进度,并额外占用大量企业资源,增加了不必要的制造成本,成为航空发动机制造的质量技术瓶颈。本文通过理论与工程实际相结合以及大量的试验验证,确定了高低压涡轮导向器最佳排气面积控制区间和最佳高压涡轮转子叶片与静子机匣间隙两种方式解决转差不合格率高的技术难题。采取了上述措施后,航空发动机转差不合格率大幅降低,基本解决了转差不合格故障对发动机生产的制约。
2.1 转差的概念
转差是航空发动机控制高压压气机稳定工作裕度的关键参数,即通过调整发动机的转差可改变高压压气机共同工作线在高压压气机特性图上的位置。转差直接影响发动机在使用中的可靠性,是航空发动机验收的主要指标之一。
2.2 影响转差的因素
一般来说,转差故障解决措施有控制高低压涡轮导向器最佳排气面积、控制最佳高压涡轮转子叶片与静子机匣间隙、使用加长转子叶片的高压压气机及温度修正试验试车等几个方面,本文针对高低压涡轮导向器面积匹配对转差的影响开展一系列研究。
航空发动机的转差是:在n1=常数、喷口面积为常数的调节规律下,在中间状态低压相对换算转速n 1hs=100.5%的条件下涡轮前燃气换算温度T3hs与高压相对换算转速n 2hs之间的关系,转差△S=f( n 2hs, T3hs)。
当A低导、A高导确定后,则反映在一定转差下n 2hs=f(T3hs)的关系。由此可知发动机的转差线一旦确定之后,高压转子的共同工作线也即确定,如转差在规定的范围内,高压压气机的稳定工作裕度即可以得到保证,同时也直接保证了发动机涡轮前温度与高压转速之间良好的匹配,使发动机在可靠工作的前提下性能得以充分发挥。
通过查阅资料,参考航空发动机在热力计算模型中得出:A高导每增加1cm2,△S约减小2.21格;A低导每增加1cm2,△S约增加1.21格。本文根据统计的多台航空发动机高、低导向器排气面积原始数据与转差值,计算出转差率。当不考虑A低导时,转差△S随A高导增加而减小;当不考虑A高导时,转差△S随A低导增加而增加。因为热力计算模型的前提条件是在标准大气条件下并且保证T3不变的情况,而我们统计的数据中没有考虑T3温度和标准大气条件,因此△S随A低导及A高导变化趋势不是很明显,但也足以说明△S随A低导及A高导变化的规律。
根据转差公式△S=f( n 2hs, T3hs)可知,在T3hs确定后,对于不同的A高导和A低导值,只要保持A低导/A高导为常数,则△S基本不变,并随A低导/A高导的减小,△S下降。通过统计的多台航空发动机的高、低导向器的排气面积的数据可看出此规律性较明显(个别点考虑温度的因素为坏点)。△S随A低导/A高导变化的规律为△S随A低导/A高导的增加而增加。另外,按统计高、低导面积原始值,计算出A低导/A高导数值,得出在A低导/A高导=2.427176±0.00573范围内,转差率为△S=0~20合格。如果注意到这一点则调整的合格率较高。
在实际允许的导向器面积调整范围内,设A10为调整前的高导排气面积,A20为调整前低导排气面积,A1为调整后的高导排气面积,A2为调整后的低导的排气面积,转差的变化应该有个经验公式:δΔS=α(A2-A20)-β(A1-A10)。分析认为:若保证高导面积调整前后不变而统计低导面积调整前后变化与转差率变化的曲线,则得出的斜率即为α值。若保证低导面积调整前后不变而统计高导面积调整前后变化与转差率变化的曲线,则得出的斜率即为β值。统计数据中有转差不合格后调节高、低导面积的数据。在A1不变,只调节A2时,共统计了32组数据。画出δΔS随A2-A20变化而变化的曲线,斜率为0.2656。同时,在A2不变,只调节A1时,共统计了7组数据,此数据点太少,没办法找出规律。因此得出转差的变化可按下式估算:δΔS=0.2656(A2-A20)。
在实际试车中影响转差率的因素非常多,如:喷口出口面积、大气温度、大气含湿量等。若转差不合格时,为了调整转差值采取的措施也很多。如:(a)调整高低导向器排气面积。(b)控制高涡叶片叶尖间隙,由原1.7~1.84内控到1.65~1.75。(c)高压涡轮导向器外环涂层采用前端面小间隙,后端面大间隙的坡度结构。(d)控制高涡转子与高压涡轮导向器五道封严篦齿的间隙值。(e) 控制低压涡轮外环和级间封严环的尺寸和跳动:减小间隙。(f) 串装高、低涡转子。每次调节手段不唯一。因此,统计的数据由于众多因素的制约很难得到试验性验证和规律性。
(1)当不考虑A低导时,△S随A高导增加而减小;当不考虑A高导时,△S随A低导增加而增加。
(2)在A低导/A高导=2.427176±0.00573范围内,转差率为△S=0~20合格。
(3)如果注意到以上两点,则调整的合格率较高。转差的变化可按下式估算:δΔS=0.2656(A2-A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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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管理是在信息化运营阶段通过运维管理制度的规范,IT管理系统工具的支持,引导和辅助IT管理人员对各种IT资源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保证整个IT系统稳定、可靠和永续运行,为业务部门提供优质的IT服务,以较低的IT运营成本追求业务部门较高的满意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企业IT设备管理中的网络安全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IT网络设备的更新,IT网络设备技术的成熟应用使计算机网络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带给人们诸多好处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隐患。企业面临着信息外泄,服务器遭受黑客攻击,大量数据遭受篡改,特别是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信息的安全问题成了瓶颈问题。随着企业网络中安全设备使用的增多,相应的使用设备的管理变得更加复杂。而企业的信息管理者和信息用户对网络安全认识不足,他们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提升网络的性能和效率,结果导致了黑客攻击、恶意代码、邮件炸弹等越来越多的安全威胁。为了防范各种各样的安全问题,本文将从企业内部的IT设备产品入手,对企业的网络安全进行研究。
企业IT设备其实就是网络互联设备,就是在网间的连接路径中进行协议和功能的转换,它具有很强的层次性。遵循OSI模型,在OSI的每一层对应不同的IT设备产品,每层IT设备产品用于执行某种主要功能,并具有自己的一套通信指令(协议),相同层的IT设备之间共享这些协议。
企业IT设备主要分为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交换机就是一种在通信系统中完成信息交换的功能,交换机拥有一条很高带宽的背部总线和内部交换矩阵,交换机的所有端口都挂接在这条背部总线上,制动电路收到数据包后,处理端口会查找内存中的地址对照表以确定目的的网卡挂接在哪个端口上,通过内部交换矩阵迅速将数据包传送到目的端口。路由器就是一种连接多个网络或网段的网络设备,它能将不同网络或网段之间的数据信息进行翻译,使它们相互读懂对方的数据,从而构成一个更大的网络。其功能是对用户提供最佳的通信路径,利用路由表查找数据包从当前位置到目的地址的正确路径。防火墙就是隔离在本地网络和外界网络之间的一道防御系统,防火墙可使用内部网络与因特网之间或者与其他外部网络相互隔离、限制网络互访,以保护企业内部网络,其主要功能是隔离不同的网络,防止企业内部信息的泄露;强化网络安全策略;包过滤和流量控制及网络地址转换等。
在企业IT设备网络安全管理中,网络管理安全模式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安全管理PC直接与安全设备进行连接是最常见的,也就是传统的对网络安全设备要进行配置管理就必须把管理的计算机直接连接到安全设备上,常见的是将安全管理PC的串口与安全设备的CONSOLE口连接,然后在PC机上运行终端仿真程序,如Windows系统中的超级终端或者使用SecureCRT应用程序。然后在终端仿真程序上建立新连接,选择实际连接安全设备时,使用的安全管理PC上的串口,配置终端通信参数,安全设备进行上电自检,系统自动进行配置,自检结束后提示用户键入回车,直到出现命令行提示符。然后就可键入命令,配置安全设备或者查看其运行状态。
但对于不同设备可能会有不同的设置,例如对于防火墙,联想KingGuard 8000的连接参数就和上面不一致,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采用WEB方式管理。就是用网线连接安全管理设备和计算机上的网卡接口,同时对管理计算机和安全设备的管理接口的IP地址进行配置,以便让它们位于同一个网段。开启安全设备的本地SSH服务,并且允许管理账号使用SSH。这是因为对大多数安全设备的WEB管理都是通过SSH连接设备的,这样安全管理PC和安全设备之间传输的数据都是通过加密的,安全性比较高。在安全管理PC的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s://192.168.1.1回车,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就可登陆到网络安全设备的WEB管理界面,对其参数和性能进行配置。
第二,安全管理PC通过交换机管理安全设备,只需
把安全管理PC直接连接到交换机上,PC和安全设备就都位于同一网段中。除了采用WEB方式对安全设备进行管理配置外,还可以使用Telnet方式管理。用这种方式对安全设备进行管理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管理PC和安全设备之间有路由可达,并且可以用Telnet方式登录到安全设备上,也可以采用SSH方式管理。当用户在一个不能保证安全的网络环境中时,却要远程登录到安全设备上。这时,SSH特性就可以提供安全的信息保障以及认证功能,起到保护安全设备不受诸如IP地址欺诈、明文密码截取等攻击。
第三,通过安全中心服务器管理安全设备,就是把“安全管理计算机”升级成了“安全中心服务器”。在服务器上就可以对网络中所有的安全设备进行管理配置,而不用再把安全管理计算机逐个的连接到安全设备或安全设备所在VLAN的交换机上。在这种管理模式中,除了不能直接连接到安全设备的CONSOLE口上对其进行管理配置外,WEB、Telnet和SSH在安全中心服务器上都可以使用。
总之,以上三种网络安全设备的管理模式主要是根据网络的规模和安全设备的多少来决定使用哪一种管理模式。三种模式之间没有完全的优劣之分。若是网络中只有一两台安全设备,显然采用第一种模式比较好,只需要一台安全管理PC就可以,若是采用架设安全中心服务器的话就有些得不偿失。如果安全设备较多,并且都分布在不同的网段,那选择第二种模式即可,用两三台安全管理PC管理安全设备,比架设两台服务器还是要经济很多。若是安全设备很多就采用第三种模式,它至少能给网络管理员节省很多的时间,因为在一台服务器上就可以对所有的安全设备进行管理。
企业的网络拓扑结构比较复杂、网络节点繁多,这就要求企业需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IT运维管理模式。IT运维管理是企业IT部门采用相关的方法、技术、制度、流程和文档等,对IT使用人员、IT业务系统和IT运行环境(软硬件环境和网络环境)进行综合的管理以达到提升信息化项目使用,可起到提高IT运维人员对企业网络故障的排查效率。接下来通过下面两个实例来验证:
4.1企业内部ARP断网攻击
ARP攻击就是通过伪造IP地址和MAC地址实现ARP欺骗,能够在网络中产生大量的ARP通信量使网络阻塞,攻击者只要持续不断的发出伪造的ARP响应包就能更改目标主机ARP缓存中IP-MAC列表造成网络中断或中间人攻击。基本原理就是在局域网中,假如有一台计算机感染ARP木马,则感染该ARP木马的系统将会试图通过“ARP欺骗”手段截获所在网络内其他计算机的通信信息,并因此造成网内其他计算机的通信故障
ARP攻击源向电脑用户1发送一个伪造的ARP响应,告诉电脑用户1,电脑用户2的IP地址192.168.0.2和对应的MAC地址是00-aa-00-62-c6-03,电脑用户1信以为真,将这个对应关系写入自己的ARP缓存表中,以后发送数据时,将本应该发往电脑用户2的数据发送给了攻击者。同样的,攻击者向电脑用户2也发送一个伪造的ARP响应,告诉电脑用户2。电脑用户1的IP地址192.168.0.1对应的MAC地址是00-aa-00-62-c6-03,电脑用户2也会将数据发送给攻击者。至此攻击者就控制了电脑用户1和电脑用户2之间的流量,它可以选择被动地监测流量,获取密码和其他涉密信息,也可以伪造数据,改变电脑用户1和电脑用户2之间的通信内容。
4.2非法DHCP服务器的快速定位
在DHCP的选择Request过程中,网络上可能有DHCP服务器都会对Discover的广播回应,但新加计算机只选择最先回应的所取得的IP地址。并与DHCP服务器再次确认要用此IP。如果网络上有多个可提供IP地址的DHCP服务器,新加计算机会选择最先回应广播的DHCP服务器所提供的IP地址,但现实中往往非法DHCP服务器回应广播速度比合法DHCP服务器快。
非法DHCP服务器的快速定位所示,用户电脑发出请求IP广播的时候,非法DHCP服务器和DHCP服务器都会向用户电脑提供一个IP地址给用户电脑使用。当非法DHCP服务器Request速度比DHCP服务器快时,那么这些用户电脑得到的IP也一定是非正常IP,这就导致这些用户电脑无法正常使用Internet。企业网络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检测提供IP的DHCP服务器MAC地址,结合网络和电脑资产登记来快速找到非法DHCP是什么设备、归属什么部门。通过上面两个实例,有效地预防网络攻击对于企业说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提高IT人员排除故障的效率,确保企业内部网络更加安全。
企业IT设备网络安全问题主要是利用网络管理措施保证网络环境中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确保经过网络传送的信息,在到达目的地时没有任何增加、改变、丢失或被非法读取。而且要从以前单纯的以防、堵、隔为主,发展到现在的攻、防结合,注重动态安全。在网络安全技术的应用上,要注意从正面防御的角度出发,控制好信息通信中数据的加密、数字签名和认证、授权、访问等。而从反面要做好漏洞扫描评估、入侵检测、病毒防御、安全报警响应等。要对网络安全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不仅需要掌握防护,也需要掌握检测和响应等各个环节。
【浅谈企业IT设备管理中的网络安全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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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有效教学方法,不仅符合课程的性质和特征,而且有助于调动学生积极性,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高课程的实效性。它分为精选案例,编辑加工案例,组织讨论和教学总结四个环节。在实施案例教学时,要注意把握案例教学与讲授教学关系,案例介绍与案例评价关系,精心设计教学环节等问题。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打击精心准备的:浅谈法学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的运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9世纪末,出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克里斯托弗哥伦布郎得尔教授在讲授法律课程时,直接以法院判例书籍为教材,通过问答的方式在教师与学生之间展开双向讨论,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教学方法,即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一定的忽视。在我国,长期以来,课堂讲授一直是法学教育中的主要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可以使学生通过课堂学习,全面、系统地掌握课程的基本知识,但也往往使学生仅仅处于被动接受知识和记忆知识的地位。2O世纪末,案例教学法开始被介绍到我国。这种教学方法大大弥补了我国法学教育中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的不足,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工作者们开始认真思考其合理成分,并将其运用到我国的法学教育实践之中,以形成符合中国法学教育实际的法学案例教学法。
所谓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宣讲解释某一法律制度理论时,结合较为典型的法律实务案例加以剖析,从而加深学生对该法律制度理论认识与掌握的一种教学方法。目前,我国许多法律院系都日益重视法学案例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并在具体的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对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由于其内容多、课时少、实践性强的特点,如果单单按照传统的满堂灌讲授式教学法进行教学,定会使学生感到抽象、乏味、反感,以致其学习积极性不高,学习效果不好。因此,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科学地使用法学案例教学法十分必要。
(一)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达到良好教学效果首先,在《法律基础》课程的讲授过程中,运用法学案例教学法,结合图片、文字资料、视频等多媒体教学手段,避免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产生枯燥感、乏味感,以真实、生动的学习氛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其次,法学案例教学法实现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双向交流,使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真正充分地得到了体现,其参与性、互动性培养了学生的参与意识,每位学生都能积极地思考问题、回答问题,主动地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认真地讨论问题、解决问题。这种积极主动的学习热情必然会大大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从而使教学达到更好的效果。
(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法律基础》课程的讲授过程中,运用法学案例教学法,由教师挑选典型案例让学生进行讨论,学生通过讨论或者得出结论,或者提出新的问题,从而在教师的带领下继续展开新一轮的讨论。这种教学方法所追求的,并不是急于要求学生找到问题的答案,而是要求学生缜密分析案情,认真进行思考,寻找解决问题的关键及有效途径,并探寻如何才能将自己所学的知识有效地运用其中从而正确地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仅更加牢固地掌握了所学的知识内容,而且锻炼了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运用知识的实践能力,学会了如何正确、有效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三)缩小教学与实际生活的差距,有利于学生学以致用
教学中展示的书本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单单通过对书本上理论知识的学习,学生仍然无法很好地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大大拉近了教学与实际生活的距离。教师将真实、典型的案例展现在学生面前,引导学生进入案情,认真思考,在有限的空间内为学生提供了认识并处理大量实际问题的机会。学生在解答案例的同时,也是对实际生活中曾经发生过或经常发生的法律问题的解决。教学与实际生活之间的代沟得到了良好解决,学生在应用所学法律知识处理实际问题时就定会感到游刃有余。
(四)为学生提供展示自己的机会,增强学生的自信心法学案例教学法的运用,鼓励学生对教师提出的问题积极进行讨论,认真听取他人的观点,有力阐述自己的观点,努力使他人赞同自己的观点。在这一过程中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人际交往能力都得到了很好的锻炼。法学案例教学法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可以自由展现个人观点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学生从怯于发言到习惯发言,再由习惯发言到争相发言,在增强自信心的同时尽情展现自己的风采。
(一)讨论模式讨论模式分为两种方式:一是讲授新的知识点之前将案例交由学生讨论。这种方式便于教师事先调查学生对某一法律知识点的认知情况,及时掌握普遍存在的问题和认识误区,从而在之后的讲授过程中更具针对性。二是在讲授完某一知识点后交由学生讨论。这种方式使学生运用刚学过的理论分析案例,及时巩固所学知识,强化运用所学知识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目前,各高校《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普遍采用大班授课的形式。为了避免讨论时只有少数学生能够参与的局面,教师可将全班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先进行小组讨论,再由小组推荐代表在全班讨论。讨论过程中,教师应引导学生抓住主要问题,多角度进行思考,培养学生的创新与批判精神。讨论结束后,教师要及时做出点评。
(二)列举模式列举模式,是指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列举一个或多个案例来解释某一法律理论、某一法律条款或某一实践问题。这种模式有利于学生对所学知识更直观的理解,便于学生记忆。列举案例既可以是真实的案例,也可以是为教学需要而虚拟的案例;既可以是严肃的案例,也可以是轻松自由的生活小事;既可以将案例全部呈现,也可以只讲与本节课内容相关的部分内容。对于具体列举何种类型的案例,列举多少案例,可以由教师灵活自主地掌握。
(三)模拟模式模拟模式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模拟法庭模式。在这一模式中,由学生扮演各种诉讼角色,亲自当法官审理案件或参加庭审,全面模拟诉讼活动。这种模式使学生在模拟过程中自行探索和体会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从而更好地掌握实体法的运用方法,了解程序法的重要性。第二种是模拟案情模式。这一模式可将全班学生分为若干小组,轮流由每个小组自编、自演涉及法律问题的小品,再由其他小组对小品反映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这种模式形式轻松,极易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参与意识,更能达到寓教于乐的目的。
(四)媒体模式现代化媒体教学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的优点。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现代化媒体手段进行案例教学。如教师可以将《今日说法》、《法律讲堂》、《庭审现场》等优秀法治节目录制下来,在课堂上组织学生观看。这一模式以其新颖性、活跃性大大弥补了《法律基础》课理论性强,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缺陷。
(五)观摩模式观念是行为的先导。《法律基础》课应把培养学生的法情感,对法律的认同、尊重、热爱和信仰作为自己的核心任务。而要培养学生对法律的积极情感,就应该让学生亲身感受法律的神圣。观摩模式就是让学生走出课堂,到法庭旁听审判,对诉讼有一个直观的、感性的认识,体会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完美结合。
(一)案例的选择案例是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案例的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影响着教学的效果与质量。因此,案例的选择十分关键。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应注意以下四点:
1.贴近性。教师应尽可能多的选取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案例进行教学,以学生日常生活中常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引起其共鸣,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
2.结合性。挑选的案例必须与教学内容密切结合,离开教学内容,缺乏教学目的,讲授案例就没有意义。
3.针对性。教师应针对学生的思想实际、实践中意义重大的问题、学生普遍关心的问题和认识误区选择案例,帮助学生解决思想问题,树立正确的观点。
4.可操作性。案例的难度应当适当。有一定的难度,才有挑战性,才能引起学生的兴趣,激发学生的思维。但如果选择的案例太难,则会打压学生学习的热情,使其丧失学习的信心。
(二)问题的设计一个好的案例必须蕴涵一个好的问题。问题要引人思考,能诱人深入,要通过讨论、互相帮助、互相启发才能得到最佳的答案。教师应考虑学生的知识、阅历设计问题,引导学生多层次、多角度思考。对于一些疑难案件,可把多种处理意见提供给学生思考,鼓励学生对其进行评析,拓展学生的思维空间。
(三)学生参与情况的掌控法学案例教学法实现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双向交流。在课堂上,只有参与者,没有旁观者。教师应注意调动所有学生的积极性,确保每一位学生都能参与讨论,使法学案例教学法达到预期的目的。
(四)成绩测评机制的完善法学教育并不是要传授一成不变的真理,而是要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虽然法学案例教学法是一种灵活生动的教学方法,但如果仅仅改变教学方法而考核方式不变,就仍会导致学生为追求分数而死记硬背的局面。因此,在考核时学生的平时表现应占相当分量,把学生平时课堂上的表现与卷面考核结合起来,综合评定成绩,促进学生更加积极主动的学习,保障法学案例教学法的良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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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的地质事业发展过程中,地质工作人员总结了大量的地质资料,这些资料对于现代地质找矿工作的开展有着重要意义。加强对地质资料的有效利用,提高地质资料的服务效率,最大程度的开发地质资料是现代地质找矿工作的重中之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地质资料服务在地质找矿中的应用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首先,本文指出应做好地质资料的规整工作,包括注重不同地质资料的文汇及促进资料一体化发展两方面内容;接下来,又提出做好地质资料的信息服务工作;然后,又从产品的角度,谈及强化地质资料开发利用来丰富服务产品的意义,包括加强地质资料集成编研工作形成复合型地质信息资源以及重视原始数据及实物地质资料地再审视和再利用;最后,则论述了应构建为找矿突破服务的产品体系,包括产品体系的类别和为找矿突破服务的产品主要内容。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社会发展对能源需求有了显著提高。为了能够保证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我国对地质找矿工程加大了重视力度。要想使地质找矿工程取得真正的实效,就必须对地质资源进行有效的开发和利用,并同时采取恰当的服务管理措施。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在我国开展的地质找矿工作中,尚不具备较高的地质资料服务能力,因而还需我们对其进行深化研究和分析,强化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找矿工作中的作用和价值,提高地质找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1做好地质资料的规整工作
在对地质勘查及找矿工作深入开展的过程当中,工作人员能够对其中涉及到的有用数据,图像,表格,以及文字等信息内容进行全面的总结整理,并使其成为地质资料体系的重要构成。对于当代的地质找矿工作来说,这些资料来源和经过整理后的地质资料具有着极为深远的意义和作用。因此,地质工作人员应高度重视资料整理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强化自身能力,完成对现有资料的归纳集群,并在归纳整理工作中积累丰富的经验,为今后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参考。在整理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1.1 注重不同地质资料的文汇
目前,我国不同区域的地质资料还未实现有效的信息共享,无法对繁杂的资料实施统一规范化的管理,而是分别归属于不同的地方管理,这对地质资料的进一步开发十分不利,同时也会大大降低工作效率[1]。为了能够对分散的资料进行最大程度的利用,首先应完成各地资料的交汇,建立起完善丰富的资料系统。而这一系统的建立和运行又需要以可靠的交汇平台为依托,并要求各地的资料管理单位将资料上传至交汇平台,加大资料的管理工作力度,及时将所需资料归纳至相应的版块当中,不仅有利于资料的开发利用,还为开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1.2 促进资料一体化发展
通常来说,地质资料所包含的内容主要有原始采集数据,实物,以及研究成果,这三大不同类型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资料系统。如果只针对其中一项内容进行研究,就会对开发利用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2]。因此,需对这三项内容加以集中分析,力求发现其中的规律并根据规律来实现最终的一体化发展,发挥整体优势,从而使地质资料的价值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
为了提高地质资料的利用程度和效率,使其在地质找矿中发挥更明显的作用,就必须对信息交流共享工作加大重视力度,因而我们需以信息服务为切入点,完善地质方面的信息技术建设。首先,应建立多个试点,对高度信息化的资料管理进行积极尝试,其工作重点在于资料的梳理和集群;其次,还要努力打造具有实效的服务集群体系。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使原本分散的管理单位进行集中化的调度,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从而为健全网络体系的形成奠定良好的基础,为信息共享创造有利的条件;最后,还要从理念方面入手,实现对服务理念的转变,应使资料的所有者及管理者树立起正确的服务理念,并明确认识到资料共享的积极意义,从而主动将自己拥有的地质资料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公开,为地质资料系统的进一步完善做出贡献[3]。
3.1 加强地质资料集成编研工作形成复合型地质信息资源
对于单一化的地质资料而言,其利用价值一般不高,这就需要从多种渠道,多个角度,来完成资料的采集编订工作,并同时对已经获取的资料信息进行有效提取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再进过筛选,研究和整合,最终形成新的,用途广泛,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地质资料体系[4]。同时,在促进体系形成的过程中,还应坚持统一标准,急用现行的原则,优先将成矿区的主要资源完成信息化整合管理,加快数字化进程的推进,大力构建地质数据资源建设,以集中运行的成果发布平台为依托,对主要资源数据进行研究整合,使地质资料的作用得到最大程度地发挥,将其潜在价值转化为实际价值。
3.2 重视原始数据及实物地质资料地再审视和再利用
在地质找矿工作当中,新矿物及新资源的开发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之一,为了使新矿物的研究工作获得充足的有效信息,就必须对原始资料,实物资料进行多方位的重新审视,并随时对其重新利用。由于原始数据和实物资料在准确性,客观性,以及唯一性等方面都有着其他资料所无法比拟的优点,因而能够成为了解,研究,并切实解决地质问题,地质找矿,以及矿物资源勘察的最佳研究资料,不仅避免了重复性的工作,又能提高勘察投资收益,化解投资风险,在学术研究和经济运作两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优势和价值[5]。随着我国地质学的进一步发展,许多实用性强的最新理论技术不断涌现,如地质找矿理论,化验测试技术,选矿技术等等。在这些先进理论技术的指导下,可对曾使用过的原始数据进行回顾,并在实物资料的配合下发现潜藏的新矿物,新资源产地,以及因技术局限而丢失的重要信息,不仅快速高效,而且更加经济。
为了大力配合找矿的总体战略需求,应设计出技术水平更高,适用性更广泛的个性化产品,从而满足更多不同类型客户的需要,能够适应不同的整装勘查区。应强化成果服务,发挥资料优势,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出多样化的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同时,还应建立起可靠的传播平台作为辅助,为公共产品的生产和发布提供有效的信息化途径,使得整个服务体系更加透明,有序,及时,畅通。
4.1 产品体系的类别
应加强产品体系的分类工作,根据对服务产品功能和设计理念的分析,可将其划分为七大类型:第一类产品用于目录服务;第二类产品用于对资料交汇进行评述,概括和分析;第三类产品用于对资料服务进行评述,概括和分析;第四类为地质工程情况的类产品[6]。这类产品以资料为基础,对当前工作开展情况及显著成绩进行评估,并对接下来要进行的工作内容和开展条件进行分析;第五类产品是对矿产,环境,工程,以及矿产开采权等不同资料的集于一体;第六类产品用于数据库方面的服务。产品能够实现对资料信息的有效提取,集成,挖掘,并在此基础上产生集中程度高,信息化的服务产品,形成有关数据库;第七类产品为地质工作所需的图件信息资源。
4.2 为找矿突破服务的产品主要内容
为实现地质找矿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应对地质资料突破的产品模式加以整理和归类,其中主要涵盖以下几项内容:第一,地层相关图件;第二,构造相关图件;第三,岩体分布图件;第四,变质作用,演化历程与成品间的关联;第五,地质工作程度图件;第六,矿业权设置状况,以及关于矿业权布局的图件;第七,典型矿床及其成矿条件,成矿类型分布图;第八,物探资料方面图件;第九,化探资料方面图件;第十,总结控旷因素,建立成矿模型,开展成矿预测,形成勘察建议区[7]。
在现代地质工作当中,现代化的技术手段虽然不可或缺,但同样应当重视以往工作经验中的资料信息,并将其作为进一步向前发展的坚实基础。因此,必须做好地质资料的管理服务工作。本文通过对地质资料服务在地质找矿中的应用研究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指出地质资料在地质找矿工作中的重要意义。提出了应做好地质资料的规整工作,重视资料的整理,并强调地质资料的信息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又从服务产品的角度入手,提出应强化地质资料开发利用来丰富服务产品,构建为找矿突破服务的产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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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施工管理手段的提高,工程分包对施工企业来说,提高了工程效率,但是,在法律层面上,由于分包、转包过程中,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分析和研究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中的法律风险,并对其进行防范,对各方均有重大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实施,大型项目数量的增加和施工周期的不断压缩,施工企业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断压缩的投资周期,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及提高内部收益率的角度考虑,依然会存在将工程分解后以不同的方式分包出去的现象。本文分析了现实中常见的三种分包行为,并结合实际提出了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为当前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借鉴意义。
按照建设部的总体工作目标,从2009年开始,在进行工程劳务分包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范,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包工头”将彻底退出建筑劳务市场。但是,由于大型项目数量的增加和施工周期的不断压缩,施工企业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断压缩的投资周期,企业从追求利润最大化及提高内部收益率的角度考虑,实践中仍然存在以劳务分包、挂靠等形式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的现象。笔者根据工作中处理相关合同纠纷的实践以及对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对现实中常见的三种分包行为及其法律风险的防范进行探究,谈谈一己之见。
依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对分包商的分包资质有强制性要求,只有具备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商才可以承揽工程建设任务。《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包含木工、砌筑、混凝土等十三项企业资质。按照相关规定,不具备相应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商与劳务发包商所签订的分包合同(包括企业或包工头借用其它企业资质的情况),一律视为无效合同。分包期间所产生的劳务纠纷,法院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结合合同条款和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实际结算情况来认定其合同关系的本质,经认定的无效分包合同视工程验收结果分别对待,还可能涉及利润收缴的问题,最终根据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过错来认定损失赔偿责任。
转包是指施工企业(主承包人)将所承包工程完全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在转包过程中,由于无法准确把握承包者的承包资质和工程质量,因而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转包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虽然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施工企业(主承包人)竞争相当激烈,实践中由业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并不多见,因层层分包(转包)的欠款纠纷大多由施工单位(主承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建筑工程转包不仅隐藏着质量安全隐患,对施工企业来说,同时也隐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所谓挂靠,通常情况下是指施工企业或个人不具备相关工程项目的施工资质,为了承揽工程,需要借助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同时向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通过挂靠的方式承揽工程,对于被挂靠企业来说,通常情况下,并不对工程项目实施真正的管理。但是这种挂靠行为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表现为:
3.1 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是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建设工程达不到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经济损失,挂靠人和被挂靠的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损失,通常情况下,由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如果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给被挂靠企业带来的损失将难以预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给被挂靠企业带来毁灭性的后果。
3.2 对挂靠方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假设挂靠人用自己的名义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或机械租赁合同,通常情况下须自行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论是知名度,还是商业信誉,对于被挂靠企业来说都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容易获得供应商的认可,加之被挂靠企业疏于管理,因此,挂靠方经常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如××公司项目经理部),或者以其代理人(如××公司项目经理)的名义或身份对外签订合同,由此构成表见代理,债务由被挂靠企业承担。在实践中,有些挂靠方不讲诚信,为了个人利益,进一步对材料费、租赁费等进行恶意拖欠,甚至通过私刻印章的方式骗取财物,在一定程度上给被挂靠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对于产生的经济损失,被法院判决承担给付责任的被挂靠企业,若因无力承担而不得不向挂靠人依法追偿时,通常情况下都难以实现。
3.3 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工程项目需要定期完工,对于施工方来说,这是应尽的义务。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挂靠方受资金、管理和施工能力的影响和制约,在一定程度上拖延工程期限,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工期违约责任应由被挂靠企业向业主方承担,给被挂靠企业带来经济和信誉上的巨大损失。
3.4 民工工资及安全事故责任及由此引发的其他损害 在施工过程中,挂靠方往往会大量招聘农民工,或者再进行层层的转分包,虽然挂靠方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可能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得再进行转分包,或者挂靠人承担农民工的工资以及一切工伤事故,但是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此约定通常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最终还是由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另外,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农民工普遍缺乏法制意识,在劳务雇佣方面多数人都不知道应该与挂靠人签订劳务合同,也不清楚直接招聘他的人是谁,有时即使知道也装糊涂,不能及时拿到工资时,就找工程承包人也就是被挂靠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责任将由被挂靠企业承担。
3.5 管理费可能被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被挂靠企业的“非法所得”即指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及因挂靠获得的其他利益,该利益均会被没收。
3.6 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资质等级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被挂靠企业来说,将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在施工过程中,如果监控不到位,将会进一步引发诉讼,并且对日后投标资格的审查极为不利;在资质审核过程中,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史的被挂靠企业,其资质轻则会被降低,重则会被吊销,这对被挂靠企业来说就是不可承受之重。
4.1 制定并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从源头防范风险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建设施工实务中的交易惯例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一定要在进行分包时严格按(参)照该文本与劳务承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该文本带有一定的通用性,但在使用时要认真研究并灵活运用,不断地在实践中对其逐步修订和完善,减少并逐渐杜绝签订合同过程中出现的经营漏洞。
4.2 劳务分包合同条款不可突破其合法性
与工程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相比,劳务分包存在一定的差异,其关键在于劳务分包只包工不包主料。因此,对于劳务分包的合法性,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尽量不突破,如有必要,还须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机械设备委托租赁合同等,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原有合同进行补充,进一步降低劳务分包合同产生的风险。
4.3 安全生产监管措施要严格
在施工现场,施工主承包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对于赔偿责任问题,工程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方势必出现争议,法院会根据两方的过错依法做出责任认定。因此,企业在施工中要规避风险,就必须加强施工管理。结合以往案例,防范该风险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组织特殊工种及时参加培训,确保持证上岗。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确定责任时,法院会依法认定劳务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继而判定其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二要对于入场前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等证据需要安全保留,并且要求每个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签字。在施工过程中,因不遵守安全施工规范,施工作业不配带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可以约定由劳务作业人员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责任。三是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监督劳务分包方可以进一步转移风险损失。
4.4 采用内部承包方式对挂靠项目实施管理
不采用挂靠方式发包建设工程,这是建筑施工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根本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进行施工,因为法律允许内部承包,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挂靠项目转变为自有项目。
4.4.1 将挂靠人聘为企业员工。施工企业和企业项目经理作为内部承包协议的签订双方,也就是说,与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的主体只能是企业的项目经理。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等方式,企业与挂靠人建立劳动关系。同时需要注意,在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的过程中,确保项目经理具备相应的资质。作为合同的担保人,实际挂靠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企业的权益。
4.4.2 施工企业要组织、派遣项目的具体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自行派出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等人员,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协助挂靠单位管理项目。
4.4.3 对工程款加强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承包人从发包方直接领取款项出逃的现象在实践中频繁发生,给施工企业带来的损失难以预测;或者挂靠人通过各种方式套取工程款,用作他用,进而为工程项目施工设置障碍。在这种情况下,由施工企业(被挂靠企业)进行对建设资金进行收支和具体管理,这是防控风险的最好办法。对此,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可以进行约定:为了保证工程款进入施工企业的账户,进一步确保项目资金完全用于项目支出,规定所有工程款必须进入施工企业(被挂靠企业)的指定账号。在企业的财务体系中,需要纳入承包项目的支出,同时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核定票据支出,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4.5 对实际承包人加强授权管理和印章管理
在确定项目承包关系时,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严格管理对外签订合同的授权以及项目印章。在项目所需的范围内,施工企业可以授予实际承包人对外洽商经营性合同,但要注意合同的签订必须加盖企业印章,同时报企业进行备案,避免发生以项目部名义或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在印制项目印章的过程中,注明不得用于签订合同,并且印章必须进行备案处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私刻印章。
4.6 严格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施工企业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对分包、转包、挂靠的项目部进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财务管理、劳务管理的严格控制,更要严格监控挂靠方与第三方的经济往来。要增强合同意识,内部做好合同交底,相关部门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界限,以便提前发现合同问题和潜在的风险,主动从法律证据的角度思考、理解合同的履行。还要注意合同履行中的文书语言的规范,文意表达要清楚,避免产生歧义,埋下纠纷隐患。
经营与风险是相生相伴的,风险不可能完全被消灭。施工企业的工程分包法律风险长期存在,各种预防措施也只能提供一个大致的预防思路,并不能完全覆盖到每一个角度,每一个具体问题都要具体分析,特别要增强风险意识,尽可能的执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切实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分包管理,综合实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才能保证企业在竞争激烈和复杂多变的市场中,实现稳步、安全、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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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的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同等重要,在幼儿教育过程中,应该重视并积极实施幼儿心理健康教育。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浅谈幼儿心理健康教育,供大家参考。
心理健康教育是当代教育的主题,也是幼儿教育的主题。所谓健康心理是指一个人心理各方面以及和社会环境之间处于一种积极协调、统一的状态。心理健康的人,情绪愉悦稳定,生活态度积极,人际关系和谐,行为能自我控制。现代心理学表明:健康心理是一个人智力和人格发展、潜能开发、道德品质形成、积极适应社会的前提,是一个人整体素质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世界卫生组织已经预示21世纪将是心理障碍和精神疾病的世纪。而在我国,从在卫生部获悉,我国儿童、青少年行为问题的检出率为12.97%。近几年儿童、青少年的心理问题有上升的趋势。
2001年7月,教育部颁发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这标志着幼儿教育改革迈进了一个新阶段。在总则中明确指出:“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城乡各类幼儿园都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这一点强调了幼儿教育的重要性,国家已把幼儿教育提到一个很高的议事日程,它不仅和基础教育同等重要,同时还承担着“为幼儿的一生发展打好基础”的重任。
众所周知,幼儿教育的内容也是全面的,它包括了人的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启蒙教育,《纲要》把它们相对划分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
在这诸多的教育内容中,健康被放在了第一位,对幼儿的健康教育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同时还强调“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在重视幼儿身体健康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幼儿的心理健康”。
但是,从目前我国幼儿园教育的现状来看,由于传统教育观念、文化等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严重忽视幼儿健康心理和人格的培养,致使目前儿童中相当普遍地存在着独立性差、心理脆弱、怕苦畏难、不懂得关心人、缺乏创造性、缺乏合作交往意识和能力、自控能力差等问题,不少儿童还存在种种心理和行为偏差。这种状况如不加以重视,势必影响一代人的素质。因此,重视和加强幼儿心理健康教育是幼儿园教育无法回避的课题。那么,幼儿园该如何进行幼儿心理健康教育呢?这是大家一直在研讨之中的问题。
一、 确立幼儿心理健康的教育目标。
幼儿教育是关乎人的一生发展的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自然也不例外,因此一定要确立一个长远的教育目标。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幼儿期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为:
1. 能关心周围世界的各种事物和现象,有较好的观察、注意、想象、概括、分析能力、有较强的求知欲,并能认识自己和周围世界中各种事物和现象的关系。
2. 能与父母、老师、小朋友表达、交流自己的想法和感受。
3. 乐意寻求新的生活体验,有良好的适应新环境的能力。
4. 做事有信心和有一定的耐心,力求做成功,不惧怕失败和挫折。
5. 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初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6. 能主动参与集体活动,敢于自我表现。
7. 和小朋友友好相处、平等合作、乐意关心他人、富有同情心。
8. 有一定的自我评价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
9. 遇到困难能主动想办法解决。
10. 能接受教师和家长的劝导,不任性。
二、 探索幼儿心理健康教育的方法和途径。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作为一个幼儿教师,承担着启蒙教育的重任,虽然已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基础,但在幼儿心理健康教育方面,大部分的老师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因此,必须加强学习。在理论上要系统地学习心理健康教育的概念、特点、原则、途径和方法等,把握幼儿心理健康教育的规律,提高对幼儿心理健康教育的认识,增强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自觉性,从而提高所需知识和能力,要翻阅大量有关心理健康教育的资料,使得幼儿心理健康教育规范化、科学化。
2、心理健康教育与教学实际相结合。
心理健康教育是虽然一个新课题,但这种现象却由来已久,只是以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已。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信息技术的高度发达,带动了整个社会的不断进步。但同时,很多不良现象也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扑面而来,在我们还没有来得及做出反应时,它的负面影响已让我们措手不及。青少年犯罪率的大幅度逐年提高,向我们敲响了警钟: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问题已刻不容缓!作为幼儿教育工作者,如果能重视幼儿心理健康教育,把它和保教工作联系起来,与自身的保教实践结合起来进行探索、研究。如:语言活动中有意识地培养幼儿的表述能力,让幼儿能在老师和小朋友面前表达、交流自己的感受和想法;音乐活动中培养幼儿的合群性;美术活动中培养幼儿的交往、合作能力等,将教科研和心理健康教育融合起来。这样,将会给中小学教育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3.心理健康教育与一日活动相融合
心理健康教育不是孤立的教育活动,应该融入幼儿一日活动之中:首先,游戏是幼儿的生命,一日活动中游戏是贯穿于始终的活动。除了游戏本身的教育作用外,心理健康教育融合于游戏中,就能发挥增效作用。游戏是合群性的养成、独立性的培养的极好手段。在角色游戏中,幼儿通过对游戏主题的确立、角色的选择、情节的发展等活动,学会如何与同伴友好相处。这对自我意识的良好发展、合群情感的发展,社会化和个性化的协调发展,无疑是有意义的。在实践中,我们应该认识到不是所有的游戏对心理健康教育都是行之有效的,有意义的。幼儿心理健康教育游戏应该具有目标性和针对性。这就要求我们要精心地选择游戏,通过游戏,让儿童体验合群的愉悦,增强合群意识,提高合作的能力。
同时,在教学活动中要有机地融入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我们的心理健康教育不是增加一日活动环节,也不是替代原有的教学活动,而是把教学活动内在的、潜在的因素挖掘出来,根据幼儿的心理特点、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教学活动中心理健康教育的作用,在一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能以幼儿为中心,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这就对我们广大的幼儿教师的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不仅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要加强对幼儿心理学的研究,在教学中把它们有机地结合起来,更好地对幼儿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为孩子的健康发展打好基础。
4.心理健康教育和家庭教育相统一
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而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孩子的成长起着关键的作用,由此可见,心理健康教育一定要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由于家长的水平参差不齐,素质高低不一,作为学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开设有关幼儿心理健康教育知识讲座,帮助家长提高认识。2、开展一些健康有益的亲子活动,密切家长和孩子的关系。
3、家访,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家园联系活动,常常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心理健康教育还要注意个别差异
每个孩子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幼儿心理健康教育必须根据幼儿的生理和心理上的个体差异,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我们在重视幼儿群体心理健康的同时,必须十分关注个体儿童的心理健康,实施个别教育。可以通过开展个别辅导的形式,对问题突出的孩子还要和家长联系,咨询专家,进行心理治疗。
心理健康教育已经引起全社会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重视,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这项教育内容将会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容忽视的教育关键,作为一个幼教工作者,承担着为孩子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的重任,任重而道远!我们应该紧跟形势,不要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我想,这才是我们工作的意义所在,这也是我们对社会的最大贡献!
【摘 要】健康的心情能陶冶一个人地情操,使人充满活力。如果一个人开朗乐观,不论他遇到什么困难或遭到什么不幸,都能过得洒脱、自如。所以,作为幼儿教育者,更有义务让每一位幼儿有健康的心理。
【关键词】 心理健康 教师 家庭 教育
当今世界,心理健康已成为健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受到越来越多各阶层人们的广泛关注,而幼儿期正是一个人心理发展人格形成的关键期,个性和很多心理品质都是在这个时期形成的,可塑性大,心理上极不成熟,自我调节控制水平低,极易受环境等不良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这一阶段加强对幼儿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维护和促进幼儿心理健康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一、我国儿童心理健康的现状
国内的心理学家和教育工作者对儿童的心理健康状况做出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许多儿童都普遍存在着嫉妒、任性、孤僻、焦虑、情绪反常、社交困难等心理问题。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品行问题
当今的儿童大多是家庭的过分溺爱中成长,许多家长因为是独生子女就一味的满足孩子的需求。而长此以往,在儿童心中就会形成以自我为中心,蛮横霸道,随着年纪的增长,逐步会发展到破坏课堂纪律、说谎、打架等劣迹行为,甚至违反社会法纪,这常常令家长追悔莫及。
(二)情绪问题
情绪是对一系列主观认知经验的通称,是多种感觉、思想和行为综合产生的心理和生理状态。最普遍、通俗的情绪有喜、怒、哀、惊、恐、爱等,也有一些细腻微妙的情绪如嫉妒、惭愧、羞耻、自豪等。在儿童时期,其情绪问题极易受到家长们的忽视,如果父母不从小就注重孩子情绪培养的话,可能孩子成长后将很容易产生各种问题行为。
(三)人际关系问题
荀子曰:“人之生也,不能无群。”意思是说,人要通过交往、通过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才能过社会生活。调查表明,许多儿童都存在人际关系方面的问题,这种人际关系的障碍会对儿童个体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在幼儿时期培养孩子人际交往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四)性格问题
性格是一个人在对现实的稳定的态度和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中表现出来的人格特征。在儿童阶段,性格问题主要表现在胆小、害羞、自卑、怯懦、暴躁、身体或语言攻击等众多方面。儿童由于胆小、害羞等性格,会经常难于完成家长让他做的如表演、和别人比赛、主动和别人玩等事情,这样会使他们更加恐惧做这样的事,反而加重了儿童的心理障碍。
二、影响儿童心理健康的因素
(一)遗传素质及来自社会的影响
1.遗传素质
遗传是指父母的生物特性传递给后代的现象。遗传因素是幼儿心理发展的物质前提,幼儿是在这种生物的物质前提下形成自己的心理。遗传的不同奠定了幼儿心理发展个别差异的最初基础,每个幼儿都具有他自己的遗传特性,这些遗传特性会影响该幼儿心理发展,如性格内向或外向,行为退缩或攻击,情绪焦虑或抑郁等。
2.来自社会的影响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经常处于紧张之中,心理上的种种冲突、压力和焦虑不断地增加。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对幼儿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潜移默化地影响了他们的心理健康。随着时代的发展,计算机、网络等先进科学技术与幼儿的生活日益密切,儿童与各种社会传媒的接触,直接影响了儿童道德观念和行为的形成,对其身心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二)父母及家庭对幼儿心理健康的影响
1.家庭结构简单,生活空间狭小
现在大多数的独生子女家庭,都是二加一的简单结构。父母是双职工,白天上班,晚上一家三口独居单元房,孩子缺少同伴交流玩耍。长此以往,势必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
2.父母教育方式不当
在有的家长看来,家长的任务是让幼儿吃好,穿好,不生病。家长对幼儿的衣食及身体保健舍得投资,却忽视了幼儿的心理健康。
(1)独生子女家庭中对孩子过分溺爱,已成普遍问题。“溺爱型”的家长对孩子处处包办代替,致使孩子依赖性强、懦弱、缺乏独立性,导致孩子任性、霸道,不会和同伴友好合作,是非不分,随心所欲,缺乏自制力,形成唯我独尊的不良心理,和集体格格不入。
(2)有些家长对孩子过于严厉,使孩子在“绝对服从”的高压环境中形成自卑、胆怯、畏缩等不良心理品质。
(3)家长整日忙于自己的事业,很少抽出时间关注孩子的发展。缺少父母的陪伴、关爱成了孩子形成不良心理品质的诱发剂。
(4)父母经常吵架或离异对孩子的影响。。父母离异,对孩子心理上的伤害是巨大的,年龄较小的孩子会出现攻击行为、退缩行为,并表现出害怕、拒绝、孤独等问题行为。
(三)教师教育方法幼儿心理健康的影响
教师的教育方法是教师在教育幼儿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教育手段、方式方法。在幼儿园教育中,教师不仅充当教育者的角色,同时还是母亲或亲人的角色,因此,教师的教育方式不仅直接影响到教育活动的开展,而且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幼儿个性心理的形成和发展。做为幼儿步入社会的第一任启蒙者——幼儿教师,在处理每个问题时,教师所体现的个性待征和教育方法都会对幼儿的心理产生影响。因此,适合幼儿发展、幼儿乐于接受的教育方式,将会对幼儿的心理发展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
三、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用爱心拥抱孩子,是对孩子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先决条件
著名的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教育技巧的全部奥秘在于教师如何爱孩子”。世界上不存在没有不爱的教育,没有不需要爱的孩子。教师只有把爱心献给孩子,孩子才能积极接受教师的教育。
(二)教师要注意自身言行对幼儿潜移默化得影响
孩子的模仿能力很强,心灵也很脆弱。幼儿教师尤其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因为,一次不经意的谈话,一个不小心的失误都会对孩子造成很大的伤害,成为影响儿童人格发展的重要因素。幼儿教师对自己的言行,甚至是一贯认为正确的做法都应该做深刻的反思,以免不经意中使儿童幼小的心灵受到创伤。
(三)教师要合理安排好幼儿一日活动,充分发挥幼儿的积极主动性,培养幼儿的自信心及社会交往能力,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一个健康的幼儿,既是一个身体健全的幼儿,也是一个愉快、主动、大胆、自信、不怕困难的幼儿。教师在集体教育活动中,要以恰当的方法引导幼儿积极参与各项活动,充分发挥幼儿自身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将幼儿的兴趣与必要的规则相结合,培养幼儿的自信心。同时培养幼儿在活动中要学会恰如其分地表达自己的情绪,学会用理智去控制情绪,保持健康的情绪,处理好与小朋友之间的人际关系。
(四)家园共育,共同促进幼儿心理健康成长
《纲要》明确指出:“家庭是幼儿园重要的合作伙伴。应本着尊重、平等、合作的 原则,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并积极支持、帮助家长提高教育能力。”由此可见,家园达成共识,协调教育方法,统一教育要求,是对幼儿进行情感教育的重要保证。家庭是幼儿成长的摇篮,父母的教养态度和方式对孩子健康人格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作用。因此,要通过“家长会”, “家长学校讲座”“家长园地”等家园合作方式,帮助家长提高认识,促使他们改变不正确的教育观念。这样家园互通,形成合力,使孩子学会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已,形成自尊、自信、自主、自控、独立性强、有责任感、善于社会交往等积极情感,让幼儿从小开始学习做人,成为具有健康心理的,能适应未来社会需要和挑战的一代新人。
幼儿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把幼儿培养成为能适应未来社会需要和挑战的一代新人,是我们幼儿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让我们从幼儿细微的心理表现入手,引导幼儿行为,疏导幼儿心理,让不良心理夭折在萌芽期,并不断探索心理健康教育的心方法,为祖国培养出积极健康向上的新一代!
摘要当今世界,心理健康已成为健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受到越来越多各阶层人们的广泛关注。幼儿期是一个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奠基时期,从小培养幼儿健康的心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早期教育因受“应试教育”的影响,无论幼儿园还是家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视知识传授和身体护养,而轻视对幼儿心理健康的教育。从事多年幼儿教育,越发的觉得心理健康教育在幼教工作中凸显的重要性。
关键词幼儿教育心理健康关爱
一、了解幼儿的心理特点
大家知道这个时期的幼儿有着显著的年龄特点,加之时代赋予的特点,只有了解了孩子的这些特点,我们才会有针对性的教育。我看过一个对全国22个城市的调查报告,报告中说:儿童行为问题的检出率为12.97%。另据某地区对3000 名4-6 岁的幼儿心理的调查,8.8%的幼儿有不良行为,11%的幼儿情绪抑郁、自卑,8.5%的幼儿忧虑、紧张。由此可见,我国幼儿心理健康的现状不容乐观。幼儿阶段年龄在3 至6 岁是心理发展速度最快、最易稳固的阶段。因此在这一阶段加强对幼儿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维护和促进幼儿的心理健康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1.行为方面。注意力很不稳定,对感兴趣的事物注意力较易集中,但时间不长,非常好动。最喜欢向别人挑战,假如你表达出“我不相信你会做”,他会真的做出来。
2.情绪方面。幼儿的情感常受外界情境所支配,常为周围人的情绪所影响。容易激动、变化、外露并且很不稳定。比较顽固,会发脾气,出现这个阶段的叛逆,不大理会别人的感觉,碰到惊慌的事情或意外的事件,情绪起伏大,如果不做好疏导可能会影响到成年。
3.智力方面。能了解父母在想什么,会察言观色。有惊人的想象力,带有夸张性,有时大人会认为他们在撒谎,其实他们对于事实和虚构的界线还分不清楚。成人应了解其心理现象,别加上莫须有的罪名,应耐心地解释及提醒。假如处理不当,会因为伤其自尊心而引起自卑感。
4.语言方面。三、四岁的幼儿已能够掌握全部基本语音,词汇量增多。在正确的教育下逐步掌握语法结构,幼儿到了五、六岁时,连贯性口头语言的表达能力大大提高。心里所想的,嘴巴直接说,喜不喜欢谁会直接表达。
5.个性方面。由于环境、教育条件和遗传因素不同,致使幼儿身心发展存在个别差异,逐渐表现出性格、兴趣、能力等方面的个人特点,这些都会在人的一生中保留它的痕迹。
6.时代特点。现在的幼儿大都是独生子女,被宠爱为“小公主”“小皇帝”,他们普遍缺少与同龄小伙伴交往的机会,在家很少遇到需要合作的环境,使许多幼儿并不懂得如何处理人际关系,加上家长的宠爱和教育方式的不当,因此很容易养成任性、爱发脾气、自私等不良性格特点。
总体来说,好奇、好动、好模仿、好被人称赞是这个年龄最显著的心理特点。同时,因为独生子女增多,普遍地存在着独立性差、心理懦弱、惧怕困难、率性、不理解关心人、缺创制性、缺合作意识和能力、自控能力差等问题,不少儿童还存在种种心理和行为偏差。如合群、攻打性行为、畏怯、多动、情感障碍等等。这种现象如不重视,势必影响一代人的素质。因此,注重和增强幼儿心理健康教育是幼儿教育中一个极其重要和无法躲避的课题。
二、教师关爱幼儿心理健康
(一)更新观念
1.树立新型的幼儿教育观。俗话说:“没有错误的学生,只有错误的老师”。我们应成为幼儿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不能用是否“听话”来衡量一个孩子。
2.提高自身素质。跟上时代发展,多充电学习,自身素质跟上。作为教师我们一定要把握好自己、完善自己,自觉抵制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保持一份健康、积极、乐观向上的心态,做好幼儿心理健康的表率。
3.将儿童看成一个对社会有积极贡献的贡献者,学会发现每一个孩子的闪光点,让每一个幼儿的潜能在一个有利的环境中得到自我发展,催发幼儿心灵深处智慧的种子发芽。
(二)充满爱心
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教育技巧的全部奥秘在于教师如何爱孩子。”
1.爱每一个孩子。作为一名幼儿教师,无论孩子美或丑,聪明或愚钝,我们一定要有一颗热爱孩子的心,把幼儿当成自己的孩子疼爱,用我们的爱给幼儿带来自信、安全感、信任感,让我们怀着一颗爱心走近幼儿,并熟练地掌握和运用爱的策略,多给幼儿一些关怀与微笑,分享他们心中的快乐,分担排解他们心中的忧虑与不安。
2.鼓励孩子。多说:“你真棒”“我相信你能行”或以微笑来肯定、鼓励幼儿。这样有利于培养幼儿积极的情绪,使幼儿有一种充分的被重视和接纳感。千万不要以“笨死了”“你怎么干什么都不行啊?”等语言来否定幼儿。否则孩子在负面影响下,情绪会变得消极。
(三)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幼儿的心理犹如一张干净的白纸,你在上面画什么,就是什么。所以“浇花要浇根,育童先育心。”在施教中,我们要充分发挥孩子的优势,做好启蒙培养,引导幼儿拥有积极的心态。
1.充分利用教学活动和游戏活动对幼儿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如在语言教学活动中,通过故事、儿歌,使幼儿明辨是非善恶,培养幼儿关心、爱护、尊敬等良好的情感素质,在健康、社会活动中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在美工、音乐活动中让幼儿体验成功的快乐。在游戏活动中让幼儿学会遵守规则、自我约束,帮助幼儿建立友好的同伴关系,学会与同伴友好相处等等。我在所带的班上曾经开展过“不做‘小皇帝’,要做‘小公仆’”为主题的试验教育活动。收到了显著效果,受到家长和同行的称赞。
2.持之以恒。贵在坚持,我们只有将心理健康教育根据幼儿的心理特点和发展需要,有效地渗透到每一天教学中,并做到持之以恒,才能更好地促进幼儿心理健康的发展。
(四)加强和家长的沟通交流
按照心理学和教育学的研究,学生在和教师、父母、同龄人、年长者的合作交往中形成自己的行为习惯。家长的行为对幼儿直接起着巨大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因而,要做好幼儿的心理健康教育,家长是至关重要的。
温馨的家庭环境是幼儿形成良好心理品质的摇篮。要把端正家长教育观念、改变家长教育方法、增进家长素质提高、加强沟通放在重要的位置。如:按期开展相关内容的家长讲座,应用家长园地、家长观摩活动、家教经验交换等形式宣传,利用QQ群、手机等媒介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为幼儿养成健康心理打下扎实的基础。
幼儿承载着家庭全部的希望,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幼儿教师有着重大的责任,让我们关注幼儿心理,引导幼儿行为,不断探索幼儿教育,让每一个孩子都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金飞.幼儿心理健康教育策略刍议[J].现代教育科学:小学教师.2012,(3).
[2]卜翠平. 幼儿教育中不可缺少的内容[J].中华少年:教学版.2012,(14).
[3]李娜.让幼儿寻找快乐的源泉[J].成才之路. 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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